关于探亲假有关政策及路费报销办法
根据青教人字[1997]70 号文件规定,制订中心“关于探 亲假有关政策及路费报销办法” ,请遵照执行。 一、 有关政策规定 1.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, 且配偶、 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 能在公休日团聚的,可享受探亲假。 2.教育系统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。 3.见习期不享受探亲假。见习在上半年期满的,下半年可 以享受探亲假;下半年期满的,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探 亲假。 4.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及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全额报销一 次路费;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四年报销一次路费,路 费在本人基本工资 30%以内部分自理,超过部分单位报 销。 5. 家住市郊和市属各县的职工,每月不管回去几次,报销 直线路程的 70%,但报销数额每月不超过学校报销月票 数。 二、路费报销标准 1. 乘火车(包括直快、特快)的,不分职级,一律报硬 席座位费,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 15 小时或 者夜间(晚 8:00 至早 8:00)乘车 8 小时以上的,可
报硬席卧铺费。 2. 乘轮船的,报四等舱位(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)费。 3. 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。 4.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,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、 汽车、轮渡费凭据报销,但乘坐市内出租车辆的开支, 应由职工自理,不予报销。 5. 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,因故必须乘坐飞机的,可 按直线车、船票价报销,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。 三、路费报销程序 1. 报销人凭原始单据到学校会计室填写有关报销凭证, 在 “报销人”一栏签字。 2. 会计按报销人基本工资(包括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提 高 10%)核算单位报销金额,并签字。 3. 办公室主任审核并在处室负责人一栏签字。 4. 总务主任签字 5. 分管行政校长签字
2010.9.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