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
(试行)
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
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工作细则。 第二条 我院学士学位按经济学、法学、文学、理学、工学、医
学、管理学等七个学科门类授予。 第二章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
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,遵守我院根据国家
有关政策制定的规章制度,在本院完成本科学业并达到学士学位学术 水平要求者,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 学位。 第四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通过法定的其他学习途径本科
毕业,达到下述要求者,可授予学士学位: (1)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。 (2)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,按现行的 学分绩点制,其必修课、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 2.0 及 以上。 (3)毕业论文(设计)达到学分绩点 2.0 及以上。 (4)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的学生,在准予结业后两年内回学院经 过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(设计) ,取得毕业资格,并同时达到授予学士
-1-
学位条件者,可授予学士学位。 第五条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。 考试作弊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。但是,若同时满足以下
三个条件者,可以在毕业前 2 个月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,经所在 系批准后,由学位评议组审议,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。 (1)在校学习期间,未受到学院、系的其他纪律处分。 (2)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,未再发生作弊行为。 (3)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,思想品行表现优秀, 并且在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中学业成绩排名在前20%;或者取得与所属 专业相关的、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,包括以第一作者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、以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、作为主 要完成人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、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获 推广并发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(要求提供使用单位证明) ;或者获得 国内外高校(国外高校须获得教育部学历认证)录取攻读硕士研究生。 第三章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审核程序
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,由各系对其品德操行、学业成
绩和毕业鉴定进行审查评议,并提交学位评议组;学位评议组按本细 则“学士学位授予条件”有关规定,于每年 5 月 20 日以前或 11 月 20 日 以前向学院教务部门提交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。 第八条 学院教务部门负责复核各学位评议组报送的授予学士学
位的建议名单,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。 第九条
-2-
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,审定并通过学士学
位获得者名单。 第十条 授予学位的时间,从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。 学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,若有遗失和损坏,不予
第十一条 补发。
第四章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释。
附则
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 本细则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
-3-